中国青年网、网易等媒体报道我校陶建格博士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的看法

发布日期:2014-06-17点击:[]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之害有解无解

4月17日,环境保护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调查结果并不乐观。公报显示,全国16.1%的土壤污染物超标。据公报对典型地块及其周边土壤污染状况的统计,超标率最高的三类典型地块依次为重污染企业用地(36.3%)、工业废弃地(34.9%)、采矿区(33.4%)。工业(包括制造业、采矿业等)为国家带来的不只是经济的腾飞,还有土壤的污染。此外,在调查的188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场地的1351个土壤点位中,超标点位占21.3%。在治理工业固体废物的过程中,二次污染现象也比较严重。

针对土壤污染问题,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刑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都对固体废物的各种不当处理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罚则。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手机赌博官网,澳门赌博现金网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可入罪行为规定了14项标准。2014年4月24日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也着力“重点治污”,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但实际上,立法上的进展并不能表明污染状况已得到改观。由于缺乏经济有效的技术,企业为了私利瞒天过海,加之主管部门执法不严或怠于监管,一些地方随意倾倒、填埋工业固体废物造成污染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

工业固体废物是土壤污染的主因

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固体废物分为工业固体废物与城市垃圾两类。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燃料废渣、化工生产及冶炼废渣等,也包括环境治理工业产生的固体和半固体废物。城市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垃圾围城”是近年来备受人们关注的污染现象,比起城市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所带来的危害有过之而无不及。工业固体废物是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

从事环境管理研究的河南郑州中原工学院副教授陶建格告诉记者,目前中国固体废物产量增长非常快,根据《2007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当年全国固体废物产量就达到了17.5亿吨,年增长率为16%。因为固体废物产量庞大、成分繁杂,以及固体废物污染控制起步晚,固体废物治理水平还远不能满足需要。

陶建格介绍说,粗放式工业生产的时代已基本过去,跟以往80%的工业集中在城市不同,现在的整体趋势是城市工业企业郊区化,在此过程中,一方面,企业遗留在城市土壤中的固体废物会影响居民健康。另一方面,郊区化过程中企业非法拆解、加工废旧物资,焚烧、酸洗、土冶炼等活动也将导致郊区的土壤不能耕种,甚至城市的水与大气也会受到牵连。

近年来,因固体废物处理不当而酿成环境污染事件的例子不胜枚举。比如铬渣污染事件:2011年,云南省曲靖市一家化工公司违规堆放铬渣20多年,直到附近养羊户牲畜无故死亡才发觉;2013年,辽宁省锦州市某铁合金企业,违规堆放铬渣,导致近2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水质遭受六价铬污染,7个自然村1800眼水井的水不能饮用……

近年来,还频频发生随意倾倒导致污染环境的案例:2013年9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在松北区查获了一个医疗废物回收窝点,该窝点竟藏有医疗废物15吨之多。而根据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司法解释,非法处置3吨以上危险废物即构成污染环境罪;2014年3月16日夜间,湖南省娄底市白马镇也发生了焚烧医疗垃圾事件,村民翌日循着恶臭前往查看,发现工棚里被倾倒并焚烧的医疗垃圾达到了20多平方米。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容易产生二次污染

除了非法倾倒、焚烧工业固体废物会引起环境污染,在正常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过程中,也容易产生二次污染。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副所长黄启飞表示,目前工业固体废物处置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加入药剂,让固体废物固化、稳定化。当固体废物的浸出毒性等指标达到一定标准后,进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这种方法适用于各种重金属固体废物。二是对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化利用。

理论上讲,如果能将固体废物转化利用,治理污染的成本会大大降低。但是转化利用需要技术、器械支撑,而能掌握这种技术的国家和地区比较少,成本也比直接对固体废物进行降毒处理要高。目前,国际上采用第一种方式的情况较多。例如,美国从上世纪80年代至今,都是通过固化、稳定化后在危险废物填埋场以填埋处置的方式处理铬渣。我国也是如此。

在这些处理工序中,处置固体废物需要添加药剂,或者加热焙烧。伴随这些物理、化学反应,很可能会产生一些新的污染物。利用固化、稳定化后的固体废物生产出来的产品,如各种建筑材料经过日晒风吹,其中的毒害物质也可能再次被释放出来。“对固体废物的二次污染问题,一定要高度重视。”黄启飞说,“中国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很大,而填埋场的处置能力有限。要有效处置危险固体废物,中国必须走自己的路。”

以铬渣处理为例。2005年,环保部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铬渣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到2012年共处置了铬渣600万吨,其中450万吨是2005年以前历史积存的铬渣。在黄启飞看来,铬渣处置的实践表明,技术路线是有效的:“通过湿法或者干法解毒,铬渣的毒性大大降低,除填埋处置外,一部分还能用来生产建筑材料,比如砖、水泥,这就极大地消纳了铬渣。”黄启飞认为,以往之所以积存了大量的含重金属矿渣,根本原因在于缺少经济有效的技术支撑。如果有经济有效的技术,矿渣早就消纳完了。

也有专家担心,技术路线所要担负的风险和成本,以及二次污染的可能性,均远高于降毒填埋的传统方式。“在对固体废物处置中,如果资源化、减量化的技术会对环境造成比较严重的危害,那么这种技术就不能要。”黄启飞强调,固体废物处置的前提是无害化。

污染受害者维权之痛

在记者跟进调查的两起因固体废物而产生的环境污染事件中,当事人不约而同地提到了“维权难”的问题。

北京密云“毒地”事件中,当事人刘某耗尽千万身家投资的土地,竟因一家韩企的偷埋固体废物行为血本无归,至今只能住在以前开网吧住的小屋里,终日等待着申诉结果。

江苏省连云港市某公司偷埋固体废物的事件中,举报人钱某两年多来从连云港告到北京。现在他连家都不敢回,“他们几次找到我的家人,要与我‘谈话’,我不敢去。”钱某说,他现在躲在什么地方,不会告诉任何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负责人王灿发,曾作为公益诉讼代理人代理了福建省屏南县1643名村民联名状告屏南县榕屏联营化工厂污染环境的案件。王灿发回忆说,2002年底,农民们将诉状递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法院,2003年1月初法院立案,2005年5月11日一审判决,前后花了两年多时间。维权难,令污染受害者感到痛心、乏力。

据王灿发总结,污染受害者维权难主要表现在:

起诉难。污染受害者大多数是农民,高昂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使他们难以支付。污染企业又都是当地政府的利税来源,有的甚至是“支柱”企业,看不见的地方保护使得诉讼难上加难。

举证难。由于环境污染损害后果是在污染发生一段时间后才显现的,而且废水、废气和噪声都是变化不定的,因此等到事后取证早已时过境迁。加上群众缺乏证据保护意识,等到取证时,有的证据早已灭失。

鉴定评估难。目前我国有资质的环境污染鉴定评估机构十分缺乏,全国目前只有4个省市有官方的环境污染司法鉴定机构。再加上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和鉴定方法,不同机构对同一个案件作出的测评结果常常大相径庭,有的甚至截然相反,让法院难以定夺。

因果关系认定难。一般情况下,污染与后果之间往往有一中间体,如空气、水源等,受害者长期生活在污染环境里,不良后果逐渐显现,这种因果关系的认定十分困难。

胜诉难。许多案件地方干扰因素多,污染受害者胜诉几率不大。

执行难。环境污染往往损害巨大,如果完全按照损害程度赔偿,有的工厂就得倒闭。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要强制执行十分困难。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曦介绍,除了打官司维权困难重重,还有一个被人们长期忽视的问题,就是污染到底如何处理。

按照环境保护法确立的“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被关停的污染企业,关停后也应当承担污染的善后事宜。但因为关停的要么是采用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无环保手续的小作坊,要么是企业设备老化、历史遗留问题多、政策性负担重的老企业,前者没有善后能力,后者需要挖空心思去解决安置等难题,没有心思善后。要追究污染企业善后不力责任也有困难,“我国目前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王曦说。

一起固体废物污染事件到了最后,往往是受害者无法获得救济、有关部门仅仅是罚款了事,污染也没有得到治理,这种结果谁都不想看到。

释放了一些积极信号

对于固体废物带来的问题,陶建格认为,要根据各地固体废物管理实际情况,完善管理体制,形成立法、执法和监督管理齐抓共管的局面。“地方环保部门要组织和检查辖区内各单位进行固体废物处置的活动;加强检查,落实企业固体废弃物申报登记,对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进行日常监督;加大对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违法违规者的调查和处罚。”

陶建格认为,“无害化”依然是关键。二次污染的问题很严重,“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是目前固体废物宏观调控的方向。减量化,即从污染源头抓起;资源化,即对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按照循环经济理念,把固体废物作为资源回收利用;无害化,即强调固体废物的处理水平。

“在废物处置中,要以高标准、严要求来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垃圾填埋场渗沥液危害严重,要严格处理,达标排放,不能随意进入城市污水管网;对产生的沼气要进行收集,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要科学处置;严格垃圾焚烧厂的技术设备和工艺流程的技术规范,防止二恶英危害。特别是对危险废物要集中处置,确保无害化。”陶建格说。

采访中,北京大学环境法教授周珂坦言,最近公布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以及修改后环境保护法的出台,至少释放了一些积极的信号,约束排污企业,为污染受害者提供维权依据,“毒地”现象可能会得到遏制。“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对土壤污染问题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实事求是才有意义。建立治理土壤的法规是个系统工程,要真正治理土壤污染源,涉及全面的环境保护问题,任务还很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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